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州(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云發〔2019〕3號)要求,現就財政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認識,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充分發揮財政職能,準確把握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的關系,創新財政投入方式,找準財政支持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依法依規加大財稅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著力破解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促進我省民營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平等對待。堅決貫徹“兩個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穩步提升非公有制經濟比重。
堅持公平公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有利于民營經濟的規范發展,為各類企業發展創造公平、透明的發展環境。
堅持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財稅支持重在引導和鼓勵民營經濟依法按市場規律運作,著力轉變財政資金投入方式,聚焦政府更好發揮作用的領域。
堅持政府引導。充分發揮財政的引導激勵作用,不斷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創造力和整體實力。
堅持績效導向。強化財稅政策的聚合效應,注重效率和績效優先,構建績效目標、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為一體的績效管理體系。
二、推進減稅降費,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三)全面落實更大規模減稅政策。按照國家普惠性減稅和結構性減稅相結合的原則,全面貫徹落實好國家各項減稅政策措施,確保民營企業稅負總體降低。貫徹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措施,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落實好調整部分貨物服務出口退稅率、購進農產品適用扣除率等政策以及增值稅改革配套減稅措施,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將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范圍。將取得不動產支付的進項稅由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試行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對降低稅率水平后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按條件予以退還。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落實小微企業和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落實扶貧捐贈、污染防治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助力打好三大攻堅戰;落實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條例以及6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四)最大限度降低涉及民營企業的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不得在清單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貫徹落實各項中央出臺的降費政策,全面清理地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2019年7月1日起實現省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清零”。牽頭協調商務(口岸)、價格、海關、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持續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五)最大力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用。根據國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部署,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至16%,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降低民營企業的人工成本,增強民營企業內在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三、加大資金扶持,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六)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資金向民營企業傾斜。省級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的財政資金著力向民營暨中小企業傾斜,鼓勵引導民營經濟投向八大重點產業、世界一流“三張牌”等我省重點特色產業以及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中藥飲片產業發展、打造“綠色食品牌”、外貿發展等產業發展類財政專項資金,每年支持民營暨中小企業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七)著力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優化產品結構、提升產品性能,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和科技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企業投入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技改創新進行獎勵,對科技研發進行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引進國際先進填補省內空白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實施工業與互聯網融合給予補助。
(八)引導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持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聚焦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支持培育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對民營“小巨人”企業、中小企業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信息化建設、發明專利等給予支持。
(九)鼓勵民營企業發展上臺階。實施民營企業發展上臺階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培育措施,從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中,對民營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上10億元、30億元、50億元和100億元臺階進行分檔獎勵,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的工業中小企業每戶給予20萬元獎勵。
(十)支持民營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鼓勵民營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重點展銷會的財政支持力度,對企業參加各類重點展會的人員費、展位、布展費和產品運輸費給予補助。實施民營企業品牌培育戰略,對通過歐盟、中東、日本、美國、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國家(地區)清真、有機認證的農產品(食品)生產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在境外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和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民營企業開展重大國際產能合作項目和工程承包等境外投資業務給予前期經費補助、貸款貼息和外派勞務人員補助等政策支持。
四、鼓勵創業創新,提升民營經濟創新發展能力
(十一)鼓勵大眾創新創業。持續做實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創業擔保貸款償還后可重復申報,累計不超過3次;實施省級創業園和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培育政策,對返鄉創業園吸納創業項目入園的以及返鄉農民工集中的創業孵化載體,優先落實創業孵化基地獎補政策。支持民營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示范和高價值發明專利轉化實施,按其新增產值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每年按新增產值排序的補助企業不超過20家。云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企業首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對規模以上企業,給予每戶30萬元科技經費支持;對規模以下企業,給予每戶10萬元科技經費支持。著力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建設院士專家工作站,按照每年院士工作站60萬元、專家工作站30萬元的標準,連續3年給予財政科技經費補助,切實推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引導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財政科技經費按規定給予補助。支持舉辦“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發掘和培育出一批優秀的“雙創”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推動我省優質實體經濟開發區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科技資源支撐型、專業資本集聚型、高端人才引領型等不同類型的“雙創”特色載體。
五、推動財政金融協同,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十二)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機制。全面落實普惠金融支持政策,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推動金融機構新增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企業貸款。進一步優化完善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機制,突出支持重點、加強績效考核,建立合理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對合作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貸款本金按比例進行代償,激發合作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力爭新增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貸款和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達到500億元以上。
(十三)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省信用再擔保公司和省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的政策性作用,加快建立融資擔保貸款風險分擔、保費補償機制,支持征信體系建設,進一步激活擔保資源使用效益,引導金融資本流向實體經濟,拓寬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積極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開展合作,加大風險防范力度。探索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資金投放。積極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對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成效明顯的擔保機構予以獎補激勵。
(十四)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進一步加大財政對企業上市的獎勵力度。對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省財政給予1600萬元獎勵,獎勵按前置原則,分階段撥付,其中:對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與證券機構簽署有關協議的獎勵300萬元;進入上市輔導備案期獎勵700萬元;申請材料被證監會受理獎勵600萬元。對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參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給予獎勵。對于經證監會批準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成功上市后由省財政給予1600萬元獎勵。對于“借殼”或“買殼”外省上市公司并將注冊地和納稅地遷入我省的企業,經考核,省財政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企業,省財政分別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
(十五)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發揮云南省國有金融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作用,統一出資并管理運營省級政府產業類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范風險、滾動使用”的原則,優化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模式,引導其投向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資,著力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融資難和質量不高的問題。對接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爭取在我省出資設立基金實體,以市場化方式助力我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六、改善營商環境,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十六)繼續完善“陽光云財一網通”服務平臺。建立支持市場主體財政資金清單動態管理機制,納入清單的財政資金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辦理,建立從政策發布、申報審核到結果公開的網上全流程辦理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分配公平、公開、公正,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與“一部手機辦事通”對接,完善支持民營企業的項目庫建設,推進涉企信息共建共享、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孤島”,推動解決各部門多頭、重復扶持的問題。
(十七)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作用。在政府采購領域,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各級政府年度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中小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時,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不需要任何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開具證明。
(十八)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著力引導社會資本向重點目標和領域聚焦,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國家明確的重點領域和方向,將一批投資回報機制明確、市場化程度高的項目納入開發計劃,吸引民間投資力量向PPP項目聚焦。暢通民營資本進入PPP項目渠道,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外資企業按照同等標準、同等待遇的原則平等參與PPP項目。在PPP項目采購過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包括設置過高或無關的資格條件,過高的保證金等)對潛在社會資本方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
(十九)妥善解決政府及所屬部門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云南省減輕企業負擔廳局聯席會議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預算管理職能為抓手,建立省級各相關部門動態聯動、職責明晰的工作機制,切實開展好省級行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清理及處置工作。
(二十)進一步改善并優化涉及民營企業的財政執法行為。清理并廢止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財政政策文件,打破各類“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體制機制,從源頭上規范財政行政執法行為,防止有關政策措施排除、限制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制度。改革行政審批方式,細化措施,全面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和‘一部手機辦事通’相關工作,建立線上線下相融合的一體化政務服務新模式。
七、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發改、工信、科技、商務、人社、稅務等多部門協同配合的機制,做好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和資金的統籌銜接,切實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相關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二十二)強化政策落實。省財政廳和省級相關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加強政策宣傳,切實兌現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按照“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原則,強化相關資金績效管理,根據績效評價情況適時優化扶持政策,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十三)建立評估激勵機制。對各州(市)落實支持民營經濟財稅政策的情況進行適時評估,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方面工作扎實有力、資金撥付及時的州(市),省級相關資金加大支持力度;對民營經濟十強縣申報的民營企業項目,省級相關資金給予傾斜支持。
(二十四)完善信用體系建設。申請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的民營企業應按照政策規定據實申報,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申報程序中采取吃請、饋贈、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對于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上年度發生偷漏稅、拖欠職工工資及欠繳社會保險費、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和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行為的企業,不納入支持范圍。對于相關企業的失信、失范行為,已撥付資金的要予以收回,并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今后申報財政資金項目資格,并在“信用中國(云南)”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