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農業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國家林業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體育總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要求,為切實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 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的指標說明
1.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總表、匯總表中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其他建設用地等指標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的相關指標名稱相同,指標解釋與其一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所有權有爭議、協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調整劃定的工作范圍填報,并在備注中說明。
“其他建設用地”指標,填報除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設用地。
如果村莊內部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等無法在自然資源部門獲取數據,可在“其他建設用地”中填列。
2.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總表、匯總表中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指標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沒有,分別對應其“溝渠”和“坑塘水面”指標。
二、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的格式調整
1.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1(農用地)(農清明細18-1)中,將“待界定農用地”調整到附報中。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1、附件3。
2.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2(建設用地) (農清明細18-2)中,將“其他經營性建設用地”“其他非經營性建設用地”合并成“其他建設用地”,并將“待界定建設用地”調整到附報中。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2、附件3。
3.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3(未利用地、林木) (農清明細18-3)中,將表頭改為“(未利用地、附報)”;表內各指標進行調整,按照未利用地合計、附報兩類填報。“附報”指標下設:(一)“四荒”地: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清查核實情況;(二)待界定土地:填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所有權有爭議、協商不成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實情況;(三)林木:填報農村集體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實情況。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3。
4.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總表(農清明細20)、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農清匯02),做相應的調整。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事項
1.長期投資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07)中,將“投資形式”拆分成“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兩列,按照類別依次填列。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6。
2.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1(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1)、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2)中,增加“類別”一列,按照“房屋建筑”“機器設備”“其他”三類分別依次填列。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7、附件8。
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1(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1)中,增加“附報:固定資產清理賬面數、固定資產清理核實數”填報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清理合計數。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7。
3.在建工程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在建工程)(農清明細09-2)中,將“建筑面積”改為“占地面積”。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9。
4.“短期借款、應付款項和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等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按照負債類科目拆分為“短期借款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1)”“應付款項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2)”“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3)”三張清查登記表,分別填列。
5.資產負債表(農清明細19)調整為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農清明細19-2)、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農清明細19-3)。其中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反映鄉鎮、村、組不同層級集體經濟組織本級清查前后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農清明細19-2)反映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全資企業清查前后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農清明細19-3)反映各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企業合并報表后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
資產負債匯總表(農清匯總01)也相應調整為資產負債匯總表(組織類)(農清明細01-1)、資產負債匯總表(全資企業類)(農清明細01-2)、資產負債匯總表(合并報表)(農清明細01-3)。將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農清明細19-3)、資產負債匯總表(組織類)(農清明細01-1)、資產負債匯總表(合并報表)(農清明細01-3)內“其中:政府撥款等形成資產轉入”指標名稱改為“其中:政府撥款等形成資產轉增資本”。調整后的報表格式見附件10至附件15。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資源性資產清查核實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主動與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溝通,從全國土地調查資料、不動產登記檔案中獲取相關數據,組織填寫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相關數據,并與農業農村部門共同做好清查數據的審核校驗工作,確認無誤后逐級匯總上報。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