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81號)等規定,云南省財政廳對《云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和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有效落實,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地開展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8年,屆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農村綜合改革政策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省級轉移支付預算,分配下達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預算和工作任務,項目組織實施和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
州(市)財政局負責分解下達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績效目標和年度重點任務,審核并向省財政廳推薦轉移支付項目,做好組織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管、績效管理和監督考評等工作。
縣(市、區)財政局根據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做好轉移支付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管、預算績效管理,負責組織鄉(鎮)進行農村綜合改革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工作。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各自提供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各地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創新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采取以獎代補、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轉移支付用于補助各地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用于支持農民通過民主程序議定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重點實施規模相對較大的自然村、群眾急需且愿意參與建設的村內戶外道路硬化維修、小型農田水利、人畜飲水、環衛設施、文體設施、村內公共活動場所、村容村貌整治、農村環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處理、村內坑塘溝渠等,以及村民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小型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村民庭院內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房屋修繕裝飾等一家一戶事項,大型環衛及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等投資金額較大的項目不得列入建設內容和獎補范圍。
第七條 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支出用于支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按程序承擔中央和省級示范試點任務的縣(市、區)。
第八條 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購置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項目征地拆遷費用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轉移支付相關項目實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新增村級債務。
第九條 轉移支付形成的公益性資產屬村級集體資產,項目完工驗收后移交,由項目議事主體負責管理和維護。縣(市、區)財政部門督促指導村級建立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項目運行管護機制,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轉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和定額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可根據資金支出進度、績效評價結果等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中央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按照各縣(市、區)鄉村人口數(含村改社區人口)、村民委員會個數(含村改社區)、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權重依次為40%、15%、35%、10%,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政策因素等予以調節。
省級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按照“普惠制+激勵制”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普惠制部分資金參照中央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測算因素及占比進行分配。“激勵制”部分資金突出激勵導向,建立以群眾參與程度高低、村級組織作用發揮、鄉鎮組織保障能力等為評判標準的競爭性機制,對群眾參與度高、工作組織好、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激勵,加大支持力度。
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按程序承擔中央和省級試點任務的縣(市、區),分別通過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實行定額補助。對省級推薦上報財政部競爭立項的試點縣(市、區),通過省級轉移支付實行定額激勵。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轉移支付后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縣(市、區),省級財政安排的轉移支付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的60日內下達到縣(市、區)。省級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同步下達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中央轉移支付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云南監管局。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分配結果抄送省審計廳。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接到上級轉移支付后,補助金額已明確到下級財政部門或具體補助對象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下級財政或本級有關部門。州(市)財政部門下達資金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視財力情況安排本級相關資金,保障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四條 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使用規劃,加強與上級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不得將中央轉移支付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不得將省級轉移支付用于州(市)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四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轉移支付的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要求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各州(市)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全省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財政廳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切實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做實項目規劃、設計等前期準備工作,及時將資金落實到項目,依法合規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按照項目進度科學安排支出,嚴禁“以撥代支”和違規整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8日發布的《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農〔2022〕65號)同時廢止。2021年3月10日發布的《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云財農〔2021〕31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云南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