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切實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云南省財政廳印發《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
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精細化,切實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是指依據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任務,遵循一定程序,對收繳的國有資本收益,統籌安排分配,并監督資金使用的過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對象為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
第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相銜接,避免與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復。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要切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增強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財力保障,強化資本金注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發揮對重要行業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重點用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保障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對下級政府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等。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布置預(決)算編制,審核監管部門預算建議草案,編制預(決)算草案,批復預(決)算,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監管部門負責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配合省級財政部門研究和制定省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措施;組織本單位及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并審核;向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管理,配合實施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省屬企業負責向監管部門申報本單位支出計劃建議,編制本單位支出決算,推動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按照財政部門、監管部門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根據相關規定調入省級一般公共預算,扣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后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
第九條 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省屬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條 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實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前,發生應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監管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列支。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于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資本性支出。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向省屬企業注資三種方式。
(一)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通過對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注資,由其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放大功能,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投資于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和優勢企業,增強國有資本控制力。
(二)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主要用于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領社會資本更多投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公共服務、國際化經營等領域,增強國有資本影響力。
(三)向省屬企業注資,主要用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及重點項目建設等有關要求,由省屬企業具體實施的項目。
第十三條 注入國有企業資本金用于支持特定項目建設的,原則上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30%。對于影響特別重大、投資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適當提高預算資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過50%。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根據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任務等,統籌安排確定的國資監管、國資預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監管部門的行政運行支出。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預算編制統一要求,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
(二)監管部門根據編報要求,結合本省產業發展、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以及國資監管等要求和相關工作需要,編制本單位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三)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監管部門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后,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六條 申報預算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級有關產業發展政策。
(二)符合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持方向和重點。
(三)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
(四)企業屬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并自覺履行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義務。
(五)以前年度獲得預算資金支持的項目經績效評價后未發現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編報預算支出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計劃建議,根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計劃建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省屬企業章程、發展定位和戰略、投資運營計劃、投融資計劃等編制。
(三)優先安排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四)每戶企業申請財政資金支出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個。
(五)累計申請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本部門監管(所屬)企業累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扣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后資金規模。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在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預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省級財政部門批復預算后15日內向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嚴格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屬于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辦理預算劃轉手續。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的其他支出,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直接撥付至資金申請單位。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按照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的明細支出項目和目標,及時組織實施,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監管部門應對已撥付的各項支出加強跟蹤監督,確保預算資金規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支出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綜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應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確需調劑的,由各資金申請單位提出預算調劑建議,經監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中,資金注入后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省屬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一般無需層層注資,確需收回的依法履行減資程序。資金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改革成本等費用性支出要嚴格按規定使用,結余資金主動交回財政。符合相關規定的經申請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但結轉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屬于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的,省屬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等工作,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一)國有獨資企業收到國家資本金注入后,應當及時計入實收資本。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多次收到國家資本金注入的,可暫作資本公積,原則上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轉增實收資本。
(二)股權多元化企業收到國家資本金注入后,可暫作資本公積,并明確屬于國家資本金,在發生股權變動調整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統一要求,開展決算編制工作,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應在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決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省級財政部門批復的本單位決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應當對預算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價,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每年至少選擇1項部門履職的項目或監管(所屬)企業的項目開展部門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評價,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戰略、支出結構、政策效果等。評價結果作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全過程管理,省屬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信息。監管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對預算支出使用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托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省直部門按規定組織并監督相關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州(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云財資〔2017〕309號)同時廢止。